(2015)扶民初字第522号
原告陈某甲,男,汉族,44岁,初中文化,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任发亮,扶沟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白某乙,男,汉族,38岁,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白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
审判长 高欣勇
审判员 海根义
陪审员 靳占柱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