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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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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军与白明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522号 原告陈某甲,男,汉族,44岁,初中文化,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任发亮,扶沟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白某乙,男,汉族,38岁,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 本院在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522号

原告陈某甲,男,汉族,44岁,初中文化,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任发亮,扶沟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白某乙,男,汉族,38岁,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白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

审判长  高欣勇

审判员  海根义

陪审员  靳占柱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