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交初字第42-1号 原告解俊英,女,汉族,生于1955年8月19日,住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张成志,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鹤连,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俊英诉被告刘东坤、周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东坤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解俊英自愿撤回对被告刘东坤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俊英撤回对被告刘东坤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文革 审 判 员 吕玉红 人民陪审员 丁超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振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