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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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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诉被告朱天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金初字第1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咏梅,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笪卫星,男,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褚凡俊,男,该行员工。 被告朱天科,男,生于1962年12月22日,汉族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金初字第1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咏梅,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笪卫星,男,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褚凡俊,男,该行员工。

被告朱天科,男,生于1962年12月22日,汉族,住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张治安,男,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被告朱天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7.1元、减半收取1188.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承担。

审判长  张玉梅

审判员  荆武成

审判员  李伍班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