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1193-1号 原告王向党。 原告刘桂荣。 被告查广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党、刘桂荣诉查广金、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党、刘桂荣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查广金驾驶的肇事车辆×××号重型半挂牵引豫×××挂号重型半挂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向党、刘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豫×××号重型半挂牵引豫×××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继超 审判员 刘锦华 审判员 郭璐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