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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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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与郭改建、被告扶沟顺天物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扶民三小字第1号 原告李娜。 被告郭改建。 被告扶沟顺天物流 地址扶沟县鸿昌大道。 负责人邵富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郭改建、被告扶沟顺天物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现原告向本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扶民三小字第1号

原告李娜

被告郭改建。

被告扶沟顺天物流

地址扶沟县鸿昌大道。

负责人邵富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郭改建、被告扶沟顺天物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改建、被告扶沟顺天物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娜撤回对被告郭改建、扶沟顺天物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6元,由原告李娜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