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扶民三小字第1号 原告李娜。 被告郭改建。 地址扶沟县鸿昌大道。 负责人邵富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郭改建、被告扶沟顺天物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改建、被告扶沟顺天物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娜撤回对被告郭改建、扶沟顺天物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6元,由原告李娜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