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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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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100号 原告徐某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叶某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100号

原告徐某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叶某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夏成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