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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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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梦婷与胡小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502号 原告胡梦婷,女,200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法定代理人杨荣,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胡梦婷母亲。 被告胡小照,男,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502号

原告胡梦婷,女,200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法定代理人杨荣,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胡梦婷母亲。

被告胡小照,男,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梦婷诉被告胡小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小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梦婷撤回对被告胡小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牧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