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袁小针与梁进福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民初字第01202号 原告袁小针,女,汉族,1937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佳,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寒冻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 被告梁进福,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系原告之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民初字第01202号

原告袁小针,女,汉族,1937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佳,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寒冻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

被告梁进福,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系原告之子。

原告袁小针诉被告梁进福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小针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佳、被告梁进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有三个儿子,其中一个儿子已经去世。根据原告丈夫在世时与被告兄弟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丈夫去世后,由被告兄弟梁进朝料理后事;原告存款及补助金由被告领取,由被告料理原告后事。现被告将原告积蓄花光,补助金由被告领取,但被告却拒绝赡养老人。原告的其他子女要求被告赡养老人,结果原告却遭到被告殴打。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赡养费5000元;2、要求被告归还补助金每月350元;3、原告死后由被告料理后事。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赡养费3000元。原告自愿放弃放弃第2、3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愿意赡养老人,但因自己有病,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但可以向原告提供米面。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小针共生育五个子女,长子梁小趁、二子梁进朝、三子梁进柱、四子梁进福、长女梁小爱,五子女均已成年,其中三子梁进柱已去世。现原告年老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因原告不愿与被告一起生活,其日常生活现由其女儿梁小趁照料。

另查明,被告心脏患有疾病,且做过心脏手术,现被告仍需进行治疗。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提交的武汉协和医院检查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年老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其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鉴于原告现有四个成年子女,每个子女均具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同时考虑到被告患有疾病,现仍需治疗,生活有一定困难。本院酌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进福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向原告袁小针支付赡养费200元(被告每年应给付的赡养费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被告如逾期履行本判决书指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