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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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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海伟与皮精忠、陈和理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被告皮精忠,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陈和理,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伟诉被告皮精忠、陈和理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海伟在本庭审理过程中已死亡,其唯一继承人李鸿梅与被告方自行达成和解,被告方已履

被告皮精忠,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陈和理,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伟诉被告皮精忠、陈和理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海伟在本庭审理过程中已死亡,其唯一继承人李鸿梅与被告方自行达成和解,被告方已履行完毕。李鸿梅来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李鸿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方负担。

审 判 长  丁守军

代审 判员  叶培绪

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郭秀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