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皮精忠,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陈和理,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伟诉被告皮精忠、陈和理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海伟在本庭审理过程中已死亡,其唯一继承人李鸿梅与被告方自行达成和解,被告方已履行完毕。李鸿梅来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李鸿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方负担。 审 判 长 丁守军 代审 判员 叶培绪 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郭秀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