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文忠(中),男,60岁,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李文堂诉被告李文忠(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经审查,原、被告双方所承包经营土地的地界不明,经现场勘验,仍无法确定,因此原告李文堂起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文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守军 代审 判员 叶培绪 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代书 记员 郭秀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