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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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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1623号 原告郭某某,女。 被告丁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郭某某来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1623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丁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郭某某来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丁守军

代审 判员  叶培绪

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代书 记员  郭秀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