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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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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新站镇王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新站镇王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申建立

审 判 员  张 征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顾春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