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244号 原告何某乙,男。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芳,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涛,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甲,女。 被告童某乙。 原告何某甲、何某乙诉被告童某甲、童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并履行完毕。原告何某甲、何某乙来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何某甲、何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何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原告何某甲、何某乙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丁守军 代审 判员 叶培绪 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郭秀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