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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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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何某乙与童某甲、童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244号 原告何某甲,男。 原告何某乙,男。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芳,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涛,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甲,女。 被告童某乙。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244号

原告某甲,男。

原告何某乙,男。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芳,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涛,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甲,女。

被告童某乙。

原告何某甲、何某乙诉被告童某甲、童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并履行完毕。原告何某甲、何某乙来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何某甲、何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何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原告何某甲、何某乙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丁守军

代审 判员  叶培绪

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郭秀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