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五初字第317号 原告关永智,男,86岁. 原告曹建竹,女,59岁. 原告关冬,男,28岁. 共同委托代理人曹留群,男,70岁.特别授权。 被告卢氏县东明镇石龙村六组 负责人杨金平,组长。 原告关永智、曹建竹、关冬与被告卢氏县东明镇石龙村六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关永智、曹建竹、关冬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永智、曹建竹、关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关永智、曹建竹、关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永智、曹建竹、关冬负担。 审判员 刘鑫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