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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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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清与黄长栓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卢民五初字第384号 原告张云清,男,1949年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告黄长栓,男,1965年生,汉族,住卢氏县。 原告张云清为与被告黄长栓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法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云清向本院表示其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

(2015)卢民五初字第384号

原告张云清,男,1949年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告黄长栓,男,1965年生,汉族,住卢氏县。

原告张云清为与被告黄长栓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法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云清向本院表示其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起诉。

本院认为:因本案的原告张云清明确表示,其没有起诉,也未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字代为起诉,故本案的原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一)条、第一百五十四(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云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金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