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一初字第448号 原告张金屯,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 法定代表人:胡先宽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310号 原告张金屯诉被告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金屯以与被告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张金屯负担。 审判员 陈庆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