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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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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航与樊佳佳、樊清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261号 原告尹航,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佳,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寒冻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 被告樊佳佳,女,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樊清华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261号

原告尹航,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佳,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寒冻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

被告樊佳佳,女,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樊清华,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尹航诉被告樊佳佳、樊清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樊佳佳、樊清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航撤回对被告樊佳佳、樊清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夏成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