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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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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卢民一五初字第373号 原告贺某某,女,1987年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 被告聂某某,男,1983年生,汉族,住卢氏县。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1日经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原告于2015年9月2

(2015)卢民一五初字第373号

原告某某,女,1987年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

被告聂某某,男,1983年生,汉族,住卢氏县。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1日经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