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一初字第469号 原告汪海东,男,1978年2月27日生。 被告宋当有,男,1967年12月4日生。 原告汪海东诉被告宋当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他给被告供煤,至2014年元月,,双方算账,被告共欠原告43000元,被告一直未归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3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所欠原告款项约定于2015年10月1日还清,现尚未到还款期限,故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汪海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