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徐静,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秋菊,女,1962年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 原告王建华诉被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法作出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华的委托代理人肖建伟、被告农商行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徐静、第三人吴秋菊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华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