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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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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华与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被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徐静,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秋菊,女,1962年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 原告王建华诉被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

被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徐静,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秋菊,女,1962年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

原告建华诉被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法作出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华的委托代理人肖建伟、被告农商行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徐静、第三人吴秋菊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华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华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