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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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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卢民二初字第191号 原告赵某,女,1985年3月8日生。 被告赵某,男,1983年1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

(2015)卢民二初字第191号

原告赵某,女,1985年3月8日生。

被告赵某,男,1983年1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帅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