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一小字第3号
原告高晓霞,女,1980年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告何雪峰,男,1972年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
被告张立勋,男,1975年生,汉族,住卢氏县。
原告高晓霞为与被告何雪峰、张立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高晓霞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晓霞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晓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高晓霞负担。
审判员 程军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