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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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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海与庞留臣等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卢民四初字第72号 原告王金海,男,1981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甄城县彭楼镇。现住卢氏县官道口镇官道口村。委托代理人武世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三门峡市烟草公司卢氏分公司(以下简称卢氏烟草公司)。组织

(2015)卢民四初字第72号

原告王金海,男,1981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甄城县彭楼镇。现住卢氏县官道口镇官道口村。委托代理人武世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三门峡市烟草公司卢氏分公司(以下简称卢氏烟草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498023-X。

住所地:卢氏县城关镇龙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樊帮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正义,男,1962年7月23日生,汉族,三门峡市烟草公司卢氏分公司职工,住卢氏县城关镇西关一街坊。特别授权。

被告张建平,男,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

被告庞留臣,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西峡县。

原告王金海与被告三门峡市烟草公司卢氏分公司、张建平、庞留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彦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建平、被告卢氏烟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庞留臣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4月份,他在卢氏烟草公司官道口镇烤烟房建设工地上给烤烟房做防水,2013年8月19日烤烟房的防水工程完工并经卢氏烟草公司验收合格后,被告庞留臣给他出具烤烟房防水工程款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被告庞留臣拒不偿还欠款。因卢氏烟草公司将官道口镇金架沟村、大岭村等地的烤烟房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张建平,后被告张建平又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庞留臣等人,三被告对烤烟房防水工程欠款应承担连带责任。现要求三被告归还烤烟房防水工程欠款24600元。

被告张建平口头辩称:原告干活属实,但不是给他干的,这个工程是村委会包给他干的,没有签合同,都是口头说的,工程款也是村里给的;西峡人庞留臣干活的钱他都付清了。

被告卢氏烟草公司辩称:1、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三门峡市烟草公司及卢氏县烟草公司的相关规定,考烟房属业主自建项目,产权归业主所有,卢氏烟草公司只根据补贴政策给予业主补贴,卢氏烟草公司与施工方并不存在发包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2、卢氏烟草公司与原告无劳务纠纷并且不存在任何欠款;3、原告无权对卢氏烟草公司提起诉讼,因此卢氏烟草公司无义务承担本案相关的诉讼费用。

被告庞留臣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3、4月份,原告在官道口镇金架沟村、大岭村烤烟房建设工地上给烤烟房做防水,2013年8月19日完工后,被告庞留臣给原告出具防水工程款24600元欠条一份,经催要,被告庞留臣未能还款。该烤烟房建设工程由村委会或者居民小组发包给被告张建平,后被告张建平又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庞留臣。被告卢氏烟草公司对所修建的烤烟房发放补贴款。原告为讨要工程欠款24600元起诉。另查明,被告张建平、庞留臣均无相关工程建设资质。庭审中,被告张建平称已向被告庞留臣付清工程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海为被告庞留臣承包的烤烟房做防水工程,被告庞留臣欠原告工资24600元有义务予以支付;被告张建平本身没有建筑行业的资质,其承包工程后又将该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关工程建设资质的被告庞留臣,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卢氏烟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张建平称已向被告庞留臣付清工程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庞留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金海人民币24600元;被告张建平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三门峡市烟草公司卢氏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庞留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彦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