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雷跃进与杨清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卢民二初字第91号 原告雷跃进,男,1958年6月22日生。 被告杨清坡,又名杨清波,男,1951年12月17日生。 原告雷跃进诉被告杨清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跃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2015)卢民二初字第91号

原告雷跃进,男,1958年6月22日生。

被告杨清坡,又名杨清波,男,1951年12月17日生。

原告雷跃进诉被告杨清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跃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15日,被告向其借款16000元,承诺1个月内偿还,但逾期经多次催要一直推脱不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6000元,并按同期农村商业银行借贷利率承担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据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系老乡,平日关系不错。2014年3月15日,被告以办剧团买戏衣缺少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6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一个月内偿还。但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不还,原告无奈,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下欠原告借款16000元,有借据为证,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借款及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如下:

限被告杨清坡于本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雷跃进借款16000元,并从2014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文波

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

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帅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