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一小字第16号
原告鲁书贤,男,1952年生,汉族,职工,住卢氏县。
被告陈伟民,男,1977年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告陈爱粉,男,45岁,汉族,住卢氏县。
原告鲁书贤诉被告陈伟民、陈爱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书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鲁书贤负担。
审判员 王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