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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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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琳莹与汪德敏购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卢民二初字第141号 原告宋琳莹,女,1984年4月28日生。 被告汪德敏,男,1964年4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琳莹诉被告汪德敏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琳莹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琳莹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015)卢民二初字第141号

原告宋琳莹,女,1984年4月28日生。

被告汪德敏,男,1964年4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琳莹诉被告汪德敏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琳莹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琳莹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琳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琳莹承担。

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帅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