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二初字第228号 原告吕海涛,男,1975年4月生,汉族。 被告陈海坡,男,1987年2月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海涛诉被告陈海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吕海涛提供的地址不能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陈海坡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视为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海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