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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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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爱菊与李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455号 原告:孙爱菊。 被告:李宾。 本院受理原告孙爱菊与被告李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爱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455号

原告:孙爱菊。

被告:李宾

本院受理原告孙爱菊与被告李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爱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爱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孙爱菊负担。

审判员  刘春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