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365号
原告:黄远杰。
委托代理人:朱守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攀攀。
委托代理人:周萍。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构代码:56101479-5.
负责人:冯昌,任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8号信达大厦1、2层。
本院受理原告黄远杰诉被告娄攀攀、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远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远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黄远杰负担。
审判员 毛东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