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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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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永凉与王志刚、原阳县夜宴歌舞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211号 原告:薛永凉。 被告:王志刚。 委托代理人:兰本涛,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夜宴歌舞厅(原今之梦歌舞厅) 负责人:白宇 原告薛永凉与被告王志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211号

原告:薛永凉。

被告:志刚

委托代理人:兰本涛,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夜宴歌舞厅(原今之梦歌舞厅

负责人:白宇

原告薛永凉与被告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永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薛永凉负担。

审判员  堵利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