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小字第46号
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南干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薛中原,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广宇,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广线。
本院受理原告原阳县牧药园饲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广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阳县牧药园饲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阳县牧药园饲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阳县牧药园饲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