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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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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梅、蒋卫勋与蒋景全、蒋景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233号 原告李金梅,农民。 原告蒋卫勋,农民。 被告蒋景全,约63岁,农民。 被告蒋景方,约73岁,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梅、蒋卫勋诉被告蒋景方、蒋景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233号

原告李金梅,农民。

原告蒋卫勋,农民。

被告蒋景全,约63岁,农民。

被告蒋景方,约73岁,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梅、蒋卫勋诉被告蒋景方、蒋景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梅、蒋卫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冠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