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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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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某与卢氏县横涧乡桦栎树村李家湾居民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卢民一初字第233号 原告蒙某某,男。 被告卢氏县横涧乡桦栎树村李家湾居民组 代表人贾某某组长 原告蒙某某诉被告卢氏县横涧乡桦栎树村李家湾居民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蒙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2015)卢民初字第233号

原告蒙某某,男。

被告卢氏县横涧乡桦栎树村李家居民

代表人贾某某组长

原告蒙某某诉被告卢氏县横涧乡桦栎树村李家居民侵权纠纷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蒙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蒙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