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一初字第401-2号 原告薛爱军,男,1968年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卢氏县。 委托代理人高云飞,男,1965年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安骆红,又名安乐红,女,1968年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海军妻子。 原告薛爱军诉被告张海军、安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爱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爱军负担;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薛爱军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