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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爱军与张海军、安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卢民一初字第401-2号 原告薛爱军,男,1968年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卢氏县。 委托代理人高云飞,男,1965年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张海军,男,1969年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安骆红,又名安乐红,女,1968年生,

(2015)卢一初字第401-2号

原告薛爱军,男,1968年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卢氏县。

委托代理人高云飞,男,1965年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海军,男,1969年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安骆红,又名安乐红,女,1968年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海军妻子。

原告薛爱军诉被告张海军、安骆红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爱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爱军负担;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薛爱军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