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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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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与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被告毛某甲。 原告毕某诉被告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河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利明、被告毛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某诉称,毕某和毛某甲自由恋

被告某甲

原告毕某诉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河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利明、被告毛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某诉称,毕某和毛某甲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毛某乙。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闹,致使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要求离婚,女儿由毕某抚养,毛某甲承担抚养费。

被告毛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毕某和毛某甲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毛某乙(现跟随毛某甲生活)。因双方发生矛盾,毕某遂诉诸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女儿由毕某抚养,毛某甲承担抚养费。毛某甲不同意离婚。

另查,毕某和毛某甲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登记薄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毕某以双方经常因为家务琐事生气吵闹致使两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同毛某甲离婚,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从家庭和谐和子女健康成长等因素考虑,双方只要多一些宽容和理解,互谅互让、互敬互爱,遇事多加沟通,其夫妻感情是能够维持和增长的。综上所述,毕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毕某与被告毛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