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770号 原告柴松录,女,1968年4月7日出生。 被告司全发,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预登记受理原告柴松录诉被告司全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王晓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吕莉莉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柴松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柴松录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