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改凤。 委托代理人侯建新,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白松民,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俊峰诉被告陈改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岳俊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俊峰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赵晓鸽 人民陪审员 李俊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鲁 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