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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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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俊峰与陈改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被告陈改凤。 委托代理人侯建新,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白松民,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俊峰诉被告陈改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

被告陈改凤。

委托代理人侯建新,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白松民,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俊峰诉被告陈改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岳俊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俊峰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赵晓鸽

人民陪审员  李俊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鲁 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