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吴朝阳、王委委与吴永军、荆兰针、吴涛、芦彩霞、吴超锋、彭锐霞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610号 原告吴朝阳,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 原告王委委,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吴永军,男,成年人。 被告吴涛,男,成年人。 被告芦彩霞,女,成年人。 被告吴超锋,男,成年人。 被告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610号

原告朝阳,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

原告王委委,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吴永军,男,成年人。

被告吴涛,男,成年人。

被告芦彩霞,女,成年人。

被告吴超锋,男,成年人。

被告锐霞,女,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王委委诉被告吴永军、荆兰针、吴涛、芦彩霞、吴超锋、锐霞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朝阳、王委委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朝阳、王委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朝阳和王委委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4元,减半收取2592元,由原告吴朝阳和王委委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