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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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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杰与王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93号 原告吴国杰。 被告王顺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杰诉被告王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杰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吴国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93号

原告吴国杰。

被告王顺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杰诉被告王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杰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吴国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吴国杰负担。

审 判 长  陈河淼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惠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