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93号 原告吴国杰。 被告王顺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杰诉被告王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杰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吴国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吴国杰负担。 审 判 长 陈河淼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惠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