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少民初字第64号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广伟,河南仟问(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 被告长葛市帝和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尚广超。 委托代理人许国栋,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秦某甲、王某乙、长葛帝和太阳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8元,减半收取1984元,由原告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王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 王建珍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玉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