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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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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秦某甲与秦某甲、王某乙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少民初字第64号 原告刘某甲。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广伟,河南仟问(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少民初字第64号

原告某甲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广伟,河南仟问(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

被告长葛市帝和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尚广超。

委托代理人许国栋,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秦某甲王某乙、长葛帝和太阳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8元,减半收取1984元,由原告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王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  王建珍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玉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