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451-2号 原告刘永,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 被告王娜,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改,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诉被告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刘永负担。 审 判 长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