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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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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与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451-2号 原告刘永,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 被告王娜,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改,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诉被告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于20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451-2号

原告刘永,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

被告王娜,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改,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诉被告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刘永负担。

审 判 长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