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627号 原告史付智,1963年年9月26日出生。 负责人王现。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付智诉被告新郑始祖山塔陵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付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付智承担。 审判员 高安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