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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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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莉莉与冯杨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771号 原告吕莉莉,女,1986年2月8日出生。 被告冯杨威,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预登记受理原告吕莉莉诉被告冯杨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771号

原告吕莉莉,女,1986年2月8日出生。

被告冯杨威,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预登记受理原告吕莉莉诉被告冯杨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王晓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现原告吕莉莉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莉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莉莉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