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456-1号
法定代表人冯泽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宝中,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廉洁,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于旭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30元,减半收取为5615元,保全费4420元,共计10035元,由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