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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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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与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124号 原告柳某。 被告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124号

原告柳某

被告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