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07号 法定代表人崔华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光辉,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海梅,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弘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海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弘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弘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郑州市弘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