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834号 原告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107国道西侧。 委托代理人徐建新,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云,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莆南街212号街2号楼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4元,减半收取4827元,由原告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