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郑州绿湖置业有限公司与刘亮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564号 原告郑州绿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韩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武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段金龙,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亮亮,男,1984年4月出生。 本院在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564号

原告郑州绿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韩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武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段金龙,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亮亮,男,1984年4月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绿湖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郑州绿湖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龙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