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564号 法定代表人韩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武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段金龙,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亮亮,男,1984年4月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绿湖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亮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绿湖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龙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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