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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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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少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贾某。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海锋,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少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贾某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海锋,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