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698号 原告赵敏生,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广锋,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付朝,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宏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敏生诉被告贾付朝、贾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敏生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敏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敏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赵敏生负担。 审 判 长 许俊峰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梦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