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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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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敏生与贾付朝、贾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698号 原告赵敏生,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广锋,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付朝,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宏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本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698号

原告赵敏生,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广锋,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付朝,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宏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敏生诉被告贾付朝、贾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敏生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敏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敏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赵敏生负担。

审 判 长  许俊峰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梦莉

责任编辑:国平